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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医疗器械阳光交易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发布日期:2007-08-22浏览次数:70904

        卫生部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显然,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医疗器械采购不仅要实行集中采购,而且要加强政府采购。这是因为:


  从采购主体来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政府采购范围吻合。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国家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仍有部分财政补助,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从法律规定来讲,《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已予以明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医疗器械采购行为,实质上就是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显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


  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讲,医疗器械采购已被涵盖其中。一直以来,各种医疗器械的采购早已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不论采购资金是否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从反腐倡廉角度来讲,医疗器械的采购关系到医疗行业形象。之所以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风行一时,腐败大案要案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暗箱操作日久,潜规则盛行,监管处于“真空”,流于形式。这就亟需通过政府采购来提升行业形象。


  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强化对非营利性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而且要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行为,促使其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杜绝采购暗箱操作,建立防控医疗器械购销中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担负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执行各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密切关注医疗器械等重点采购项目,深入采购预算、计划、方式审批、公告发布、程序执行、结果公开、合同备案、项目实施、验收付款等环节,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让医疗器械的采购实现“阳光下交易”,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