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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04浏览次数:73425


日前,《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207号省人民政府令全文公布,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内容分总则、购进验收管理、调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涵盖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全过程。

《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制度,防止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使用单位;确立定期检查、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校验、植入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登记管理、转让和赠与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检验、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检测和报告等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养护和调配使用;设定使用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禁止性行为,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工商、价格、质监等各职能部门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办法》还规定:推行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统一配送供应药品;确立规范药房制度;对外请医师自带医疗器械的查验;缺乏药学技术人员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调配处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