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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手术签字法律条文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21浏览次数:68581

家长把患儿丢给医生后失踪,医生没有家属签字无法施行手术。福建省政协委员李笃妙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他建议完善手术签字的法律条文。
    李笃妙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整形小儿外科主任,有一次,一对1头2身3手4脚的非对称性连体婴儿来门诊就诊,他把患儿收入院后,家长突然失踪。

    李笃妙说:“患儿除了连体畸形外,更危急的是其腹部还有先天缺损,肠管外露,需要紧急手术治疗。作为患儿的主管主任医师,我心急如焚,找上级领导,指示需有监护人签字才能手术;通过媒体、公安部门到处找家长却毫无踪迹;咨询律师也说无法帮助。”

    所幸,家长在报纸上看到李笃妙为患儿筹到治疗款和有关部门将追究其遗弃罪后,于第10天返回了病房,后家长签字,成功手术,患儿健康获救。

    和前几个月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拒签字导致产妇李丽云和腹中胎儿不幸身亡”的悲剧相比,李笃妙经手的这起手术事件得到了一个喜剧结局。但是,其中涉及的手术签字制度让人反思。

    我国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李笃妙认为,这段法律条文不够全面,虽然后一句给医疗人员一定抢救病人的权限,但在目前实际临床工作中必须有家属或亲友签字医生才能进行手术。

    曾经是联合国援外外科医生的李笃妙认为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建议对手术签字的有关条文作补充:

    其一,列出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法律顺序,当顺序人拒绝签字,而医生又认为必须手术抢救的情况下,可以采纳第二顺序后二人以上的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意见。

    其二,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决定权。医疗处置方案必须三个执业医生签名,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有关负责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批准或给出意见,同时报当地法院备案后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或遇上节假日法院不上班,可以事后或节后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