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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发布日期:2008-01-30浏览次数:69257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近日,《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办法》要求,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办法》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五项职责,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办法》要求,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并且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办法》还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本《办法》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