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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管 实施“不良积分”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3-10浏览次数:68927

《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20日起实施。积分较多的医疗机构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市卫生局表示,各医疗机构的不良积分情况还将定期向社会公示,以便引导患者安全就医。据了解,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等七种情形将被分别记10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归零,重新开始积分周期。

    积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2分时,由批准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等,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机构积分情况通知有人事处分权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