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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亚硝酸盐与食盐在感观性状上颇为相似,因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在肉制品中亚硝酸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每公斤0.15克。在肉制品中的终残留量不得超过每公斤50毫克,肉罐头中不得超过每公斤30毫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每公斤2毫克。
巴福荣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和亚硝酸盐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在亚硝酸盐中加入明显标志物,以防不慎使用引发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