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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暂缓检测的规定,即日起,对暂缓检测的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备注栏加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该产品暂缓注册检测。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