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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医疗机构凭处方才能代煎中药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10-27浏览次数:80182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太原市医疗机构代客煎制中药液管理规定(试行)》,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煎制中药液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太原市食药监局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患者的处方煎制中药液,并按规定保存处方。批量煎制固定处方的中药液要按制剂进行管理,此前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制剂许可证和相关制剂批准文号,才能进行制剂配制和使用。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煎好的中药液应在煎药当日发给患者,外包装上要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科别、煎药日期、储存条件、有效期。

    代客煎制中药必须根据方剂的性能进行煎煮并做好煎制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煎煮日期、患者姓名、科别、煎制时间、方剂数、袋数、煎药人、领取人等相关内容,并建立药品接收、煎煮、发放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确保所煎制中药液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