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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出台《药械营销人员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11-21浏览次数:72993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领导小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等联合印发《淮安市药械营销人员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安市药械营销人员星级评定细则》,全面规范药械营销人员管理,力求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保障人民群众使用药械安全有效。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准入,持证上岗。规定药械营销人员必须是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中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等部门审核认定、申领《药械营销人员进场证》后,方可在淮安市辖区内亮证从事药械营销活动;《药械营销人员进场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淮安市辖区内销售药械的,须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核后方可继续进场营销。
    二是落实责任,风险管理。签订行风共建协议书,明确药械销售人员法定职责和共建责任,落实责任风险保证金制度,督促药械营销人员严格按照证明资料中的内容与范围开展药械营销活动。
    三是培训建档,动态监控。定期对药械营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载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考核情况;对药械营销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星级评定,区分五个星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淮安药械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星级药械营销人员名单,公布药械营销人员严重不良行为,并邮寄至所在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促进药械营销人员诚信自律、守法营销。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