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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生缺陷儿实行登记管理 医院不得透露信息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12-16浏览次数:73524

    北京将在全市设有产科、儿科的各级医疗机构中实行出生缺陷新生儿登记管理制度,以加强本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登记对象是在京分娩的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 

    卫生局要求,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对在京分娩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进行拍摄。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