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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9-05-14浏览次数:88247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2日联合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等内容。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三部委要求医疗器械广告禁提

  标准要求,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家庭必备”、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

  有关性广告22时前禁发

  标准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且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也不能出现在报纸头版、期刊封面。

  医疗器械广告中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等,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给个人使用的器械,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禁止宣传“适应所有症状”

  三部委同时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适用范围和功效宣传应科学准确,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声称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增高益智;含“安全”、“无”、“”、“无依赖”承诺性用语等化、排他用语。

  另外,广告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诸如宣传“家庭必备”等内容,及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疾病所导致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