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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9-09-23浏览次数:85690

  为规范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避免与相关部门重复行政许可,做好相关产品监管衔接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调整相关产品管理的有关问题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不再按照医疗器械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注册和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查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时终止审查,相关注册申请材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各自程序存档。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查的生产企业许可申请,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时终止审查,并按程序将相关申请资料存档。对于尚在有效期内,其生产范围包含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证书生产范围仅有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品种,则该证书由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