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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起,福建省将对医疗机构登记的超声诊断仪(B超)发放登记卡,做到一机一卡,持卡使用,没有登记卡的超声诊断仪不得使用。昨日,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对该省超声诊断仪的使用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已配置的超声诊断仪以及2005年以来新增的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