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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可引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日期:2010-04-10浏览次数:7226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当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的政策起始于1996年,之后又经多次调整修改;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这里“技术开发费”在新法中被称为“研究开发费用”。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初的国家规范性文件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其列支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更加细化,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升。



  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新产品的附加值越高,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就越多;利润越高,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如此一来,企业较高的投入、较高的税负,却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这就形成了较大的不平衡。政府的减税让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研发的风险、加大企业对研发投入的意愿,从而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实际上,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其研发投入并不会因为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随意加大。不过,税收优惠有一个很大的功能,就是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进而促进企业更加规范研发管理。



  研发是企业重要的创新活动,是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在创新活动中,从研发到商业价值的实现要经历许多环节,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研发活动规范了,就会带动产品、工艺、生产、市场、售后等多个环节的规范,也会促进企业对投入产出、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的规范,企业的整个创新活动规范了,创新的成功率就能提高。



  然而,任何规范必然会增加成本。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减少管理环节,许多企业倾向于在不规范中运行。当然还有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该如何规范,他们凭着感觉进行创新,摸着石子过河,在不知不觉中走了许多弯路。



  对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都是根据研发的管理规范进行设定的。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就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风险,并且学习如何进行研发管理。



  因此,对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除了具有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外,还具有三重功能:一是采集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功能,这一信息来源比较准确,可用来评估研发活动、研发层次和研发效率,且这样的信息采集成本是低的;二是引导功能,可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成功率;三是学习教育功能,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必然会设法学习研发管理规范。因此,政府在落实税收优惠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功能。(文·吴寿仁)



“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越多,减税越多

 ■  权威解读  



  3月2日,河北省首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项目在秦皇岛正式启动。依据《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的“耐腐蚀耐高温波纹补偿器”等十个项目进行了鉴定。在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又获得减税150多万元。这是河北省试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后受益的企业。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企业界关注度大的激励自主创新科技政策,既增加了企业盈余,更激发了自主创新热情,使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加计扣除主要适用企业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扣除”办法



  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离不开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河北省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真正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为建设创新型试点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9年12月,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若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仪器费、研发人员工资奖金等,均可计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申请程序



  年度研发费超1000万应向省级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根据《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河北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当地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有关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政府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据悉,该办法已在河北省各地全面推行,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可申请此项纳税优惠,有关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审定。



  案例分析



  受益企业减税150万元



  日前,在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又获得减税150多万元。这是河北省试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后,受益的企业。



  为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河北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条件企业研发费用试行税前加计扣除,额度上不封顶。秦皇岛市科技局聘请高校、科研院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家组,从研发的项目范围,研发活动对本行业本地区的促进作用以及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鉴定。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为参与并通过鉴定的企业。



  目前,秦皇岛市已有15家科技型企业通过专家鉴定可享受此项减税政策。秦皇岛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研发费用达到1225万元,如全部按照新政策的减税办法和15%所得税税率计算,可减免的费用为1225万元×150%×15%=275.625万元。该公司相关人士兴奋地说:“企业研发投入越多,减免税收越多,这能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将激励我们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延伸阅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政收入影响非常有限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如果这项政策完全得以落实,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征收产生多大影响呢?



  根据科技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3003.1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为1.42%,其中来源于企业的支出2073.7亿元,占69.1%。乐观估计,在企业的研发支出中,80%属于“三新”(即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支出,即“三新”研发支出为1660亿元。除去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等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以实际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的70%(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市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研发开发费用为143.12亿元,其加计扣除额为51.81亿元,即实际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占核定研发费用的比例为72%)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约为1162亿元,其50%的加计扣除额约为580亿元,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可少缴所得税145亿元。如果再除去一些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着软件、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那么对税收的影响大概只有100亿至12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吴寿仁)  



八项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非常关注,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解答。  

  问: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请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直接计算扣除,还是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才可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以及加计扣除备案的相关规定如下: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8项支出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备案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享受。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属于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问: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也需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因而,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