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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须公开药价和医疗费用信息

文章来源:南方新闻网发布日期:2010-07-30浏览次数:66751

从8月1日起,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卫生部已经印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服务中的信息应事先告知患者,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包括: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另外,市民如果发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