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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实施

文章来源:SFDA网站发布日期:2011-01-24浏览次数:58485

据SFDA网站讯 作为福建省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起草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在规范药械使用行为、规范药械流通购销行为、提高药械流通监管水平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为各类药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提供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为各有关部门对药械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也标志着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办法》从全面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实际出发,将调整对象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向使用单位延伸;从医疗机构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采供血、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美容保健和戒毒等机构延伸。

  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使用单位建立药械进货验收制度和完整购销记录等,缺乏明确规定的实际情况,《办法》从购销凭证、购销渠道、进货检查验收、储存设施和条件、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用8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在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械流通监管职责的同时,对经贸、卫生、工商、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此外,针对乡镇没有设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构,监管难以延伸的问题,《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药械流通监管工作。《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药械流通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责任人”药械安全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