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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将在线直报 未及时核对上报信息可能被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日期:2011-02-10浏览次数:57680

卫生部近日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要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该规定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有26条。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按照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要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卫生行政部门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对上报信息。据悉,卫生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规定要求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分级作了相应解释。“一般”指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为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规定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施行之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