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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软件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上)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日期:2011-12-27浏览次数:4179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中关村某医疗软件企业内部员工窃取公司研发软件及源代码的案件。该医疗软件公司的3名技术人员受公司销售经理陈某利诱,窃取公司价值百万元的医疗信息系统软件到外省单位安装并使用。2011年8月,陈某企图再拉一名技术人员下水的时候被公司发现。

  在传统观念中,这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然而软件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案手段隐蔽、技术运用情况复杂,“低破案率”已成为中关村软件行业公开的秘密,尤其是盗用软件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侵犯软件著作权”,更是困扰办案机关的一道难题。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研讨会,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难题进行分析。

  内部员工窃取软件私自销售

  陈晓曾在北京市一家专门进行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研发的网络技术公司从事软件销售工作,后离职到一家世界500强IT技术企业工作。

  2010年8月,曾经与陈晓有过业务往来的一家外省医疗机构找到他,提出想安装一套医院专用信息管理系统。陈晓答应下来。

  随后,陈晓通过私人关系先后与原先就职公司的软件研发、维护人员叶某、胡某及刘某联系,四人达成一致:盗用该公司已经研发并申请专利注册的医疗系统信息管理软件,对程序、细节进行修改,低价卖给外地医院,将所获钱款进行私分。

  2010年12月,陈晓与刘某将公司源代码程序进行复制,利用休息时间,将源代码带至外省的这家医疗机构,并对软件进行个性化设置和安装操作,伪装成一款新的软件。但由于未知技术原因,程序始终不能正常运行。

  2011年春节过后,陈晓联系另一名软件工程师再次到外地医疗机构进行软件调试,但信息管理软件仍不能正常运行。此后,陈晓等人又多次与该医疗机构联系,对软件进行完善,但效果均不佳。

  为了解决软件技术问题,陈晓试图再拉原工作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下水,结果被公司发现。公司通过技术分析,断定陈晓等人卖给外地医疗机构的软件,就是脱胎于该公司投巨资多年研发,并获得专利保护的软件,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海淀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迅速锁定了叶某、胡某和刘某。随即,3人向警方承认了在陈晓授意下盗取公司医疗系统管理软件源代码,卖给外地某医疗机构并进行伪装的整个过程。经初步讯问,4人共从中获利4万元,其中陈晓获利多。

  商业软件类犯罪如何定罪

  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窃取软件”,立刻会跳出大量发生在各地的类似案件。

  2008年,山东济南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突然在网上遭到大量网帖攻击,称“这家公司的安全产品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智能IC卡等产品存有重大问题和隐患……”后经警方介入调查,证实网帖攻击系一团伙有意实施的。

  警方对这一团伙窝进行搜查时,发现他们的电脑中有给北京、广东一些科技公司的多份技术文档,而他们所属公司从来没有让这些人参加北京、广东这些科技公司的项目。这一团伙大量出售、复制、储存了公司投入3000余万元、上百人经历8年研发的软件产品技术资料。

  然而,由于此类案件在当地尚属首例,警方无经验可借鉴,面临着许多难题。这一团伙侵犯的是商业密码技术,其储存的载体是电脑硬盘、U盘等电子物证,极易删除、销毁。依据法律规定,这些电子物证不能打开使用,因为打开查看后,电子物证上就会自动记录时间,也就无法说清办案民警是否更改过电子物证上的内容。

  据了解,除了警方在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各地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同样面临着许多难题。

  “非法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