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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卫生厅、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 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不含药品费和一次性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