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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锐进医疗器械信息网发布日期:2012-02-22浏览次数:40105

2月20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没按指定时间报送项目委托协议书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协议书打印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应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报送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后,于2月29日前报送卫生部政法司。逾期未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时报告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执行进度,在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前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秘书处。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7日前将各项目情况汇总后报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汇总后在次月5日前报给政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