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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11种不良行为列为医疗商业贿赂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发布日期:2012-04-05浏览次数:38866

    日前,《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并由4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云南将把11种医药购销领域常见的、应当记录为商业贿赂的不良行为规范列入。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4月1日起,11种不良行为将被列入云南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强力推行基本药物省级统一集中采购。去年12月20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将云南省级分散在各部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5大公共资源集中到一个平台完成实际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日前,《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并将由4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云南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该《实施办法》把11种医药购销领域常见的、应当记录为商业贿赂的不良行为规范列入。这11种不良行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销企业或代理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守的规范内容。具体内容是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者无效文件,骗取中标(成交)的;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对中标(成交)产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向医疗机构索取用药统计资料信息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其它违规情形。

  此外,《实施办法》还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作了8项要求,并对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机构,明确了其在招标过程中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