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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何以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

文章来源:锐进医疗器械信息网发布日期:2012-05-11浏览次数:37669

       针对近期发生的陕西某民营医院全院医生给患者集体下跪事件,在5月8日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对于这样集体下跪的行为,卫生部是不赞同的。解决医患纠纷有多种途径,比如行政手段、司法途径或者调解等,不可取的方式就是私了。医患纠纷普遍存在,发生纠纷后,医院方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进行私了,“他们会觉得禁不起折腾,但正是这样的行为,助长了医闹的进一步发展。”(5月9日《新京报》)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 

  然而,该不该提倡是一回事,现实则是另一回事。全国人大代表苏学云做过统计:目前医患纠纷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仅占3%至3.5%,走诉讼途径的占7%至8%,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私了,何以有如此巨大的市场?为何医方、患方都把私了作为解决纠纷的?这个问题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优选择。 

  患方的劣势所在,正是医方的优势所在。那医方何以也选择或接受私了呢?按照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说法,医方是因为“觉得禁不起折腾”,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进行私了”。言下之意,医方接受私了,也是被逼无奈。这当然是一种可能的情形,但显然不是全部。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处处居于优势地位的医方,会无原则地“屈尊”迎合患方私了的要求吗?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反对通过私了解决医患纠纷,这一点笔者不反对;但把私了一概说成患方“闹”的结果,显然没有“一碗水端平”,也大有“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嫌。提倡“公了”,本身也没错;但前提是“公了”真能做到公平公正。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提到的“行政手段”来说,这条救济渠道真的畅通无阻,真能做到定纷止争吗?媒体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塞责诿过、“踢皮球”的报道比比皆是,这又该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