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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定点医疗机构今年多新增24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2-08-25浏览次数:34812

  昨日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深圳今年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4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3家,门诊部3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18家,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不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据了解,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分别对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定名次,确定60以上且属前三名的医院、60分以上且属前三名的门诊部、60分以上且属前十八名的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二)卫生监督部门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及以上的;(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至于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则是在深圳注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以内,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由连锁医药公司总部自9月1日至9月30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深圳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若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每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各准入1家零售药店;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3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准入数量不限。
  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其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