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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措激发民资办医 民营医院可托管公立

文章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武汉)发布日期:2012-12-31浏览次数:31290

        (一)优先民营发展,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准入。

        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民营医疗机构,目前湖北省民营诊所占民营医疗机构数的60.66%,对照国家今年下发的有关开办个体诊所人员资质条件要求,对不合资质的诊所界定产权后归并到有资质诊所。同时,鼓励各类民营医院联合经营,不断朝着规模、规范、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集团发展。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一是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改制。二是在确保市州级设立1~2所,县、乡级分别设立1所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其他所有医疗机构逐步转化为民营医疗机构,政府集中精力抓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三是公立医院改制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允许有实力的民营医疗机构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对运营困难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规范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管理好、信誉高的民营医疗机构以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科技创新。一是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二是民营医疗机构在职称考评、科研课题、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三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各级医药卫生类评审委员会要吸收相应民营医疗机构人员参加。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的科研课题、重点学科、基地或实验室,政府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支持。四是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行业学会协会。

        畅通民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打破所有制界限,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项政策文件、依法执业监管、医疗质量控制等,将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鼓励政府购买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税收扶持政策。

        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三)严格依法监管,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信誉。

        强化诚信机制建设,促进民营医疗机构提高信誉和长远发展。一是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公示公开制度。对依法审批的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执业范围、联系电话等在互联网上公示;加强执业医师网上查询系统建设,确保患者能快速、准确查询每位执业医师的详细信息。二是规范医疗广告发布。所有媒体广告词均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词发布,对随意夸大其辞的严肃追究广告媒体和医疗机构责任。三是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对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医药费用等定期检查公示,方便患者就医选择。四是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对失信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