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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文章来源: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01-22浏览次数:30604

  近年来,扬州市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制定农村卫生机构发展规划。市政府制定出台《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人员配备要求和目标任务。到2014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在全市建立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近年来,利用国家扩大内需项目、省扶持项目和地方配套项目,总投资3亿多元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使乡镇卫生院的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从2007年起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印发村卫生室评审细则,对每建成一个标准化卫生室,市政府补助1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同步安排配套资金。目前,全市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村卫生室电脑配备使用率达90%以上。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财、物、业务、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统筹区域内参合农民村卫生室就医即看即报。
  三是规范一体化管理内涵。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接受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统一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统一财务管理,乡对村实行“单独建账、财务统管”的财务管理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和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乡村医生工资由乡镇卫生院考核发放。统一药品管理,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配送药品,同时将村药品统一纳入乡药品安全管理体系。统一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调配制度。统一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紧密挂钩。
  四是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08年,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扬卫基妇[2008]22号),经过几年努力,各县(市、区)均出台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全市乡村医生实现了应保尽保,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是乡村联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为乡村医生建立了三个补助渠道。一是财政定额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乡村医生定额补偿制度,明确补偿标准每人每年2万元;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40%左右的分配比例,足额兑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助。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各县(市、区)出台相应政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每人次不低于5元,按照村医每人每年服务1000人次门诊量核算,收入约每人每年5000元。三种补偿渠道共同保证乡村医生收入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