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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淘汰医械处置状况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发布日期:2013-01-29浏览次数:30445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以及更好地服务病患,大型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更新 医疗器械 ,例如B超机、X射线机等,而淘汰下来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了解,这些淘汰下来的医疗器械很多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其中一些经翻新后进入医疗机构,还有一部分则被大型医疗机构以帮扶的形式免费或有偿提供给层次较低的医疗机构使用。另外一部分则被回收,成为维修医疗器械时零部件的来源。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淘汰后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
淘汰后流向何处 
        1.翻新后重新销售。
        在欧美国家,约20%的成像设备是再造设备。再造设备完全按照放射、电子医学与卫生信息技术行业欧洲协调委员会医疗设备再造规范进行翻新,以确保翻新后的设备质量与新设备一致。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翻新再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翻新医疗器械的定义是:“已使用过,由原生产 企业 或其委托的企业收回、翻新后再次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同时明确,“医疗器械翻新是指,对使用后回收的医疗器械,为使其达到注册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对其进行的检修、零部件更换、调试、校准、清洁、消毒、外观整修、检验、升级或软件更换等生产性活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翻新医疗器械的主体、操作规程不明确,翻新后器械要求、标签包装标识等方面也不明确。由于现实中医疗器械的翻新行为比比皆是,在没有法律 法规 规范的条件下,执法人员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无从下手。 
        2.再次销售、租赁或转让。
        医疗机构购进新医疗器械时,旧医疗器械大多被生产企业或经营公司折价回收。在未进行翻新或检验检测的情况下,上述企业便将其拆卸并销售或租赁给其它医疗机构。但是,这些器械已经使用了若干年,可能经过数次维修,并在回收过程中被拆卸,然后通过运输途径到达医疗机构,被再次组装成整机。这种情况下,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稳定性、有效性如何保证?此外,这些器械还存在标签包装标识不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注册证书、进口通关单、商检报告等资料不全等情况。 
        有医疗机构在更新医疗器械后,将旧机器以合作、协作或销售的方式转让给层次较低的医疗机构。在转让过程中,折价收取货款,或以维修费、运输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是否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前是否需经过检验及重新出具合格证明?这些都是药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3.可用部分拼成整机。
        现实中,还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公司回收使用单位老旧及损坏的医疗器械后,将同类型医疗器械中可用部分拼装成整机,然后重新进入流通市场并终用于临床。 
        这样的医疗器械是否需要注册证以及是否应出具合格证明?是否必须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同类型机器拼装而成?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也无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4.维修部件来源。
        有些医疗器械已经损坏或停产且没有翻新的意义,企业回收后将器械上的可用部件作为维修部件,用于相同型号器械的维修。此外,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修时,有时也会用老机器上的可用部件替换新机器的损坏部件。
        这种医疗器械上可用部件间的替换,是否仅限于相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替换的部件是否需要检验?维修后的整机是否需要检验?是否需要出具合格证明?笔者目前尚未在有关规定中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5.作为新器械原料。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植入患者体内一年后几乎全部被取出,这些器械材料有纯钛、钛合金、钴基合金等,一般回收成为制作新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原料。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回收需要什么资质?回收的植入性器械如何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这些问题亟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