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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医疗卫生以司法措施实现基本保障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发布日期:2013-01-30浏览次数:30378

        在英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国家根据病人需求免费向全体居民均等提供,其范围和项目由国家根据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和卫生总费用确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则根据病人的支付能力提供。例如,假设国家卫生服务可为病人提供每人每天20英镑的病床费,超出部分则由病人自费支付。又如,妇产科可划定哪些属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哪些属自费的范围和项目。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法》以一定的司法措施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国家卫生服务框架下,由于资源配给决定常常需要考虑所涉资源是否有更好的用途,从而存在否定某个病人的某项治疗要求的情况,有关这种资源配给决定的决策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变得十分重要。《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这种决定应当是无偏私和一致的,决策者(卫生当局)应当全面考虑资源配给决定的所有影响因素,包括平等原则、医疗需求、健康受益佳化、年龄、对某些医疗服务(国家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舆论的中肯性和支付能力等。病人如不服这种决定,认为该决定剥夺了他获得适当治疗的权利,有权请求复议和司法审查。 
        历史上,法官不愿意干预这种卫生资源分配决定。但近30年来出现了某些重要的例外。尽管法院通常尊重这种临床判断(自主权),但法律允许个人根据1998年人权法案(HumanRightAct1998)和其他成文法(Statutes),对某种具体的医疗资源分配的决定,例如,是否接受某个病人的住院申请,提起司法审查之诉。再就是,国家卫生大臣有法定责任提供某些保健服务,如精神病患者善后。因此,一名因治疗费用的理由而被拒绝治疗的人,也能够提起一项违反法定职责的诉讼。
这种司法干预审查的是资源配给决定的合法性而非它的优劣,包括:(1)非法,即该决定的决策者超出其法定权限;(2)非理性,即该决定异常的不合理,以致没有一个讲理的决策者会做出同样的决定;(3)侵害了患者基于1998年人权法案的相关权利。 
        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患者只有成功地证明NHS在极少数情况下非理性地(irrationally)、不合理地(unreasonably)或非法地(unlawfully)采取了行动才能胜诉。因此,在RvSecretaryofStateforSocialServices(国家社会服务大臣)一案中,被告社会服务大臣曾批准过一项额外的整形外科服务计划,后由于资金短缺,这项计划被搁置10年;本案原告认为其所在地区没有提供足够满足需要的整形外科服务,根据《1977年国家卫生服务法》第三条款的规定,社会服务大臣搁置这项计划的决定违反了其职责。英国上诉法院确认,社会服务大臣提供能满足所有合理要求的综合卫生服务这一义务,“并非是的并且受制于可获得的(卫生)资源”。 
        这一案例,可说明为什么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免费向全体居民均等提供,仍有接近11%的人口选择商业健康保险以获得更好、更快捷、更多选择的医疗服务。这种国家“保基本”的社会立法,源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具有较强的‘刚性’,待遇只能提高或者维持,除非有替代方案,一般是不能降低或取消的”。
启示 
        英国卫生体系基本立法以司法措施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保障的制度安排,提示我们应当加快“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中国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步伐,并且在“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待立之法中,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司法保障机制,为每一个在中国的合法居民获得来自国家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司法保障。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医疗资源分配决定应当是无偏私和一致的,决策者应当全面考虑资源配给决定的所有影响因素,包括平等原则、医疗需求、健康受益佳化、年龄、对某些医疗服务按比例支付、舆论的中肯性和支付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