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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管”导致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发布日期:2013-03-12浏览次数:29439

        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却成了虚假小广告的发布源头,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上海伊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江城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康尔丽医疗美容门诊部、上海忠春门诊部有限公司等14家医疗机构因擅自使用未经证实的数据、获奖内容及病例进行诊疗效果的虚假宣传,并向消费者作不科学的保证和承诺,已经对正常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被查处。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申请相关广告的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然而本市被曝光的14家医疗机构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无一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过审查,均未取得相关证明。 
        《办法》还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也不可以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宣称诊疗效果的内容。记者查阅伊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伊美人》、《伊莱美》等宣传材料,发现其自夸是 “目前全国规模大、装潢豪华、设备先进、服务项目完善的医疗美容医院”;而上海海淞医院则在《宝山生活》上宣称2007年5月至7月该院 “不孕不育中心首席专家连续三个月成功率保持在70%以上,被业内称为奇迹”。据悉,互联网和印刷品已经成为上海发布违法广告的主要媒介,而医疗和美容服务行业已经连续多年跻身违法广告“高发”行业的前五位,2011年本市共查处医疗服务违法广告案件113件,占到全年广告案件总数的5.2%。
        有业内人士指出,管理部门不负责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内容审查部门又无监督处罚权,权力的分散为违法医疗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据了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则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有专家建议,医疗工作不是商品,不能用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在目前医药广告处理失控状态下,应该全面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