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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法规允许社会资本办医

文章来源:内蒙古晨报发布日期:2013-03-13浏览次数:29483

        民营医院作为公立医疗系统的有益补充正步入发展快车道,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法规引导和规范民营医院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医改办近日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台具体意见。今后我区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区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今后我区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并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在我区举办医疗机构。争取开展关于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本在满洲里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自治区卫生厅、商务厅审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商务厅制定。其中,设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应征求自治区蒙中医管理部门的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