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合肥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新办法

合肥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新办法

文章来源:合肥日报发布日期:2013-04-12浏览次数:29169

   记者近日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新《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今年,合肥出台医疗救助办法与往年大的不同在于,统一了全市市区的医疗救助比例。

   五类救助对象受惠新办法 2013年《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主要明确了优抚对象救助级别(不含1~6级残疾军人),增加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为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比例下限。合肥的新办法均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五类救助对象将会受惠,包括城乡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三类救助对象无病种限制

   救助病种方面,合肥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市区医疗救助比例获统一
  今年,合肥出台医疗救助办法与往年大的不同在于,统一了全市市区的医疗救助比例,各区不需另行出文。

   根据新办法,对已参保、参合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对持有“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的上述对象,特殊病门诊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