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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助新标准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3-07-16浏览次数:26873

          2013年年初,云南省政府把重性精神疾病治疗康复救助列为十大惠民实事之一。近日,该省卫生厅印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明确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政策和标准。


 

 

          《方案》规定,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90%由各级各类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和救助,属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医疗救助;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定额基本补助标准,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病情需要,可延长至45天。住院治疗包干基本费用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医院不得额外再收取病人费用。重性精神疾病稳定期患者维持治疗门诊定额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不设门槛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康复随访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按照每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350元标准执行,包括250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每年2次患者疗效评估和1次健康体检的费用以及100元支付村医随访管理的费用。 截至6月30日,该省急性期住院治疗患者有3817位,给予医疗救助的患者达403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