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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草案)》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发布日期:2013-10-24浏览次数:23819

  昨日,第12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将于下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条例》提出,省、市、县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不得在医院设灵堂

  在医疗纠纷现场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并将调查结果或者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等。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
  索赔超2万不得自行处理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索赔金额达20万元以上,医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应当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