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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管理健康信息 严禁医院泄露病人病历

文章来源:新快报发布日期:2013-11-26浏览次数:23010

  近来,社会上信息泄露案件频发,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也越来越重视。据了解,国家将很快立法管理人口健康信息。

   我国拟立法管理人口健康信息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以及安全和隐私保护所涉及的相关方。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医院不得泄露病人健康信息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中西医电子病历。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责任单位,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采集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口健康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采集服务和管理对象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并征得其同意(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外)。人口健康信息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对数据采集质量承担责任。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

   为商业目的泄密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个人健康信息的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均不得统计和发布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的人口健康信息。在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妥善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严禁泄露给任何无关的个人或组织。采集单位负责保证数据采集和存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利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证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如违反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