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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布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文章来源:济宁日报发布日期:2013-12-13浏览次数:22584

   近日,记者从山东济宁市卫生局了解到,该市推出了新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救助范围。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规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一)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三)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四)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二、救助病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其他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三、救助程序。(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入院时,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和《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医院办理保险补偿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有关证件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专门窗口进行即时救助结算,领取医疗救助金。(二)其他困难居民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街道)审核。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应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对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因治疗该疾病家庭花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落实县级住院医疗救助的前提下,由市级财政再给予进一步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只能享受一次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   符合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受理后报县(市、区)民政局,也可直接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其他困难群众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医院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凭证;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县(市、区)医疗救助凭证;单位和个人捐款情况等。县(市、区)民政局索取材料齐全后,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填写《济宁市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连同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先期医疗救助凭证等材料,按季度上报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解释原因。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救助金额,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五、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按照市、县(市、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在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不能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三)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四)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