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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医保大病保险新政出台

文章来源:如皋市委新闻网发布日期:2014-01-23浏览次数:21405

  近日,如皋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个人负担越重、补偿金额越高,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新政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再实施。

  大病保险新政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截止到2013年底,如皋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 20.29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10.51万人。

  此次调整大的特点在于补偿高、不封顶。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患者门诊专项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的个人负担年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报支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支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报支80%;20万元以上部分,报支90%。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患者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报支5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支6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报支70%;20万元以上部分,报支80%。参保学生儿童各段支付比例均提高10%。

  新政另一改革为市内刷卡“即医即报”。大病医疗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即医即报。参保人员在如阜市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卡直接刷卡结算;符合规定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在结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一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