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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14-02-19浏览次数:20631

       日前,财政部发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办法》指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另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办法》还规定,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