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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主力军 将成不可扭转大趋势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发布日期:2014-02-21浏览次数:20637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6条强调:“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落实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为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推动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也就是国营医院、国家出钱办的医院。民营医院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诞生的。它的出现,打破了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格局,使人民群众看病防病治病有了更多选择,是对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医疗体制的一种积极的补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的是为社会公众礼仪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各有特点,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说,公立医院好比公共汽车,民营医院如同小汽车。公共汽车保障人们出行的基本需求,主要由政府提供。而小汽车则满足人们的非基本需求,主要由社会提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供给的主力军。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医院大体可以分为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包含私立医院),而非公立医院又可以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2012年美国公立医院约占26%,非公立医院约占74%,其中非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约占60%,非公立营利性医院约占14%。 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公立医院占七成左右,大部分为非营利性医院。
  而在我国,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我国有1.3万家公立医院,占医院总数的90%;我国公立医院诊疗人次达到22.9亿人次,占总数的90.2%;我国有260万执业(助理)医师,绝大多数医师在公立医院执业,他们日均担负诊疗7.5人次和住院2.7床日的超强工作量。每天门诊量超过1万人次的医院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床位近万张超大型公立医院,但公立医院拥挤状况仍然得不到改观。相对而言,2012年我国民营医院9786家,每年诊疗人次仅有2.5亿人次,占总数的9.8%,无论是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都不能很好地满足患者多方面的需要。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办医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看病防病治病的需求,将成为不可扭转的大趋势。
  其一,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早些年,国家允许公立医院可以在药品竞价的基础上加上10%—15%来销售,俗称以药补医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的这种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这种政策的弊端日益显露。其具体表现就是医生在治病的过程中挣到自己的收入报酬,开的药越多、越贵收入就越高(卖的药越多提成就越多),所以就造成了医生为了挣到更多的收入报酬不顾病人的承受能力加价加药。可见,以药补医在一定程度上,既推动了药品过度使用,容易导致大检查、大处方。这样做,又扭曲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增加了患者的负担。取消以药补医,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这些措施要相互配套,对公立医院要建立一个多渠道的科学补偿机制。
  其二,要落实政府办公立医院的责任。政府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必须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履行好办公立医院的职责,使公立医院的发展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看病防病治病的需求相适应。政府要加快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方面,划定哪些方面由公立医院来提供,哪些方面由民营医院来提供。要在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中给社会办医留有合理发展空间,特别要注意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资本办医体系。
  其三,用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动员境内外有经济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兴办一批规模大并能够做精做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其四,强化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在法制先行、规划先行的基础上,改革监管的机制,完善监管的制度,创新监管的手段,加大执法的力度。要整顿医疗卫生秩序,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坑人不浅的非法行医行为,要坚决整治和打击。要建立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