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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器械临床研究(调查)申请和审批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安全有效性评价发布日期:2014-04-01浏览次数:19538

      应为高风险医疗器械(无论是创新性高风险器械还是符合第十章第二节定义的需要开展临床调查的实质性等效高风险器械)建立临床方案和预研究 报告的审批制度,第十章节定义的实质等效性高风险器械和创新性中风 险器械(第二类)无须申请临床方案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备案方式。

      应建立临床审批程序来替代不能发挥实际有效作用的临床方案的备案制度。不能 放任那些连基本实验都没有充分和合理完成的高风险器械轻易地开展临床研究或调查。 建立高风险器械临床方案和临床前预实验的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高风险器械在没有完成充分的临床前预实验就直接应用于人体,造成不必要的伤 害。同时,对试验方案的先期认可和批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临床试验的返工 所造成的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方案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方案所考察的指标不全面、对干扰因素的考虑不充分、人组条件设定不严格、对照设置不恰当或试验例数过少等。根据现行管理办法,临床方案的备案制不能有效执行。在技术评审中,我们发现,经常出现由于临床方案设计不合理造成临床试验无法达到试验目标要求,需要重新设计临床方案并重做试验的现象,使企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节 总 则

      我们国家开展在法规管理下的市场准人审查工作的历史不够长,管理手段 比较粗放并且不够成熟,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这段历史过程中,对器械的要求还不能向药品监管那样完善,我们至今都没有解决高风险器械应满足何种充分的前期实验和试验条件才能进行临床试验,或者说需要开展哪些临床前预试验 和符合哪些要求才具备了开展人体试验的基础等问题。更多发生的情况是临床 方案设计不当,导致临床结果无法充分证实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很有必 要对高风险器械的临床试验方案和预试验进行审批,以检验临床前预试验的充 分性和临床方案的合理性。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并贯彻伦理道德标准,本部分要求旨在鼓励发现和开发有用的人体用器械,并大限度地保证科学研究人员为这些目的进行 科研的自由。本部分定义了器械临床调查(研究)的程序。经批准的器械临床 研究(调查)允许被批准用于临床研究(调查)的器械茌获得上市批准前,为科研调查目的而合法地发货和实施科学研究、调查。

      对于高风险器械的临床研究或调查,在欧洲有包括在CE认证中的设计验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在美国有包含在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研究用器械豁免(IDE)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于创新性高风险器械和符合第十章第二节定义的实质等效性高风险器械而言,应严格审查临床方案的制定和临床研究或调查的实施。在正式开始进行 临床调查前,应对实验室(基础)实验、模拟实验和动物试验的适应性、匹配 性、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考查,确定其是否已经满足开展临床调查的前提条件。

      同时,对拟进行的临床研究(调查)方案重点审查,以尽可能预防临床风险和完善方案设计,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临床前各项试验可以由申报单位自行设计和实施,无须申报。
 

       一、创新性高风险器械(见第四章定义)和满足第十章第二节(包括第三节)要求的实质性等效高风险器械
       创新性高风险器械(见第四章定义)和满足第十章第二节(包括第三节)要求的实质性等效高风险器械,在完成必要的临床前实验/试验后需开展临床研究或调查,在开展临床研究或调查前必须提出申请。 审评机构(审评中心)应对临床前实验和试验的结果以及临床方案一并审查。除提出是否需要补充临床前实验数据外,还需要确认临床调查方案的合理性和试验考查数据和指标的充分性。制造商或发起人在得到临床前预试验结果 认可和临床方案确认后才能正式允许器械在人体上进行试验。在完成经批准后开展的临床研究后,再和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一同提交申报注册。 二、中风险创新性器械和满足第十章节的高风险实质等效性器械 中风险创新性器械开展的临床研究和满足第十章节的高风险实质等效 性器械(如CT、大型超声设备、核磁共振设备、x射线机等检查设备,输注用 具,体外诊断试剂等)开展的自愿调查无须提交临床研究(调查)申请。 满足第十章节的高风险实质等效性器槭开展的自愿临床调查不用提出申请就可以开展。原因是,同类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确认和认可, 且已经由国家/行业制定了性能标准,临床调查方案无须审查。

      临床调查的主要关注点是器械的操控性和工艺或性能的成熟性等问题,是一种验证性调查。中风险创新性器械开展的临床研究也无须申报,原因是器械故障或操作不当一般 不会造成重大的临床伤害。主要关注点是有效性的问题。申请人可以在临床研究或调查完成后申请上市时将临床试验资料和注册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但在开展临床研究(调查)时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满足第十章节的高风险实质等效性器械(如CT、大型超声设备、 核磁共振设备、x射线机等)的临床调查,或中风险创新性器械,且该器械和 发起人不被禁止

      1.根据第十六章要求为器械粘贴标识5

      2.在提交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例如临床伦理委员会、l临床机构中负责临床试验审查和批准的主管部门、科研处、科教处、科技处等)审议,并简要说明该器械为非高风险器械或为遵循已发布的安全和性能标准的高风险器械的理由后,获得该调查的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批准,且该批准持续有效;
      3.保证参与该器械调查的所有调查者都为其保存的器械获得了基于满足临 床受试者保护要求的知情同意,并进行相应记录,除非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 或审查部门主动放弃该文件;

      4.遵守本章第十一节关于监督研究(调查)的规定;

      5.保持本章第十六节标题二第(四)和第(五)项要求的记录,并根据本第十八节标题二第(一)至(三)项以及第(五)至(十)项的要求提交报告;

      6.保证所有参与调查者都保存本章第十六节标题一第(三)项第1条要求 的记录,并根据本章第十八节标题一段第(一)、(二)、(五)和(七)项要求 提交报告;

      7.遵守第十七章针对促销和其他行为的禁止性措施。 (二)类器械(无论是创新性器械还是实质等效性器械)和实质等效性 第二类器械无须临床研究(调查) 该类器械更无须申请临床审批,除非有特殊要求,例如由于审评机构(审评中心)怀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而提出进一步的临床审批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