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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创新性器械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文章来源:安全有效性评价发布日期:2014-04-10浏览次数:19382

     本章为创新性器械应提供哪些申报资料或如何在申报过程中更新、修改或进行批准后的补充提出了详细的可行性建议。
目前,依据现有法规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执行的是较为粗放和僵化的制 度,申报资料要求不明确、不细致或不合理,工作缺少灵活性,难以适应审 评实际过程需要,使审评效率和质量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提出本章节的
资料要求,是为了明确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本章 节标题五、标题七以及本章第二节至第八节的要求,是为了建立合理的 程序,以便更好地促进审评工作顺利和符合实际地开展。这些内容是在借鉴国 外相关法规要求并进行了适当修改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
在完成所有注册前准备工作后(如临床前预实验/试验、临床试验或替代试 验,质量体系认证或考核等工作),申请人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性器械市场准入的注册申请或类创新性器械的备案申请(见第二十二章)。申请文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注册(备案)申请表,目录,摘要,制造商和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如 工商执照),查新、分类声明和认证依据,创新性器械声明,产品技术报告(含 风险分析报告),境钋上市批件(对境外生产器械而言),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注册产品标准,实验室实验报告,动物试验报告,模拟实验报告,高风险创新性器械的临床前预试验和临床方案的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研究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批准文件,临床试验合同,临床方案,临床试验报告,财务证明或披露报告,中文使用说明书,真实性承诺。 (如需要:还应提交高风险器械的有条件上市申请,和/或知情同意豁免申请的批准文件,和/或临床豁免申请的批准文件等。)

节 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或授权的代表应签署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如果申请人(一般为制造商)不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居住,或者在中国大陆没有营业场所,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则由居住在中国大陆或 者在中国大陆有营业场所的代理人会签,并且应确定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般应由制造商委托的境内销售总代理负责)。
二、除非申请依据本章第四段有正当理由进行省略,否则每一创新性器械 注册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格及资质证明资料
申请表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销售总 代理(作为代理人)信息、售后服务提供商信息、产品名称(其中包括商业名 称或专利名称,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或分类名称)、产品分类信息(有源器械、 无源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及附属设备)、分类级别和分类代码、预期用途、/重新申报信息(对于四年到期应重新申报的创新性器械,可能在到期日时,对创新性器械的分类界定仍未变更,或者有条件上市的器械仍未完成规定的临 床观察要求,仍需要按创新性器械重新申报注册),还应提供相关机构的商业资 质证明文件。对于制造商的生产地址信息,应色括终制造商和重要分供方的 名称和地址信息。
(二)目录(标明目录中提到的每一项内容的卷号和页码)
在所有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副本中,申请人应将其认为是商业秘密 或者机密商业或商务信息的资料包含在内,并且至少在一份副本中明确标明其 认为是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或商务信息的机密部分。

(三)摘要 足够详细的、能使读者对申请中的数据和资料获得全面概括了解的摘要应 包括下列信息:

1.用途说明:对使用该器械可以诊断、治疗、预防、治愈或减轻的疾病或不适的一般描述,包括对将使用该器械的患者人群的描述(如人群分布i人种、 性别、年龄、婚育、人群数量、体型、体质等)。
2.对器械的描述:解释该器械如何工作、构成该器械基础的基本科学理念,以及该器械重要的物理和性能特征。如果对读者了解该器械有显著帮助,应包括对制造程序的简单描述,还应包括该器械的专利名称或专利到期状况以及任何专有名称或商标。此外,还应包括根据器械分类名录信息检索系统进行查新 的结果文件、分类界定依据或认证。
3.各种常规做法及程序:现有的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治愈或减轻器械适用的疾病或不适的各种常规做法及程序的描述。
4.上市历史:如果该器械已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上市,简要介绍其在境外上市的历史,包括该器械已经上市的所有国家的名单,以及该器械因与安全性或有效性有关的原因被从市面上召回的所有国家的名单。该介绍应包括 申请人在市场上销售该器械的历史情况,而且,如果知道有其他人销售该器械, 则还应包括其他人销售该器械的历史情况。境外生产器械还应该包括该器械在原产国的上市批准证明文件的信息(如境外权威监管当局批准证书、境外上市 认证证书等)。
5.研究摘要:依据本节标题二第(七)项第2条对在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 资料中所述的信息或报告的摘要,以及依据本节标题二第(三)项第6条对所提交的技术数据结论的摘要。这些摘要应包括对研究目的的描述、对研究的实验设计的描述、对如何收集和分析数据的简单描述,以及对结论是肯定的、否定的或是非决定性的情况进行简要描述。本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申请中提交的、独立的、对临床前预试验(如实验室实验或动物试 验)研究的摘要;
(2)在申请中提交的、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研究的摘要,包括受试者选择及排除标准、研究人群、研究时间、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不良反应及并发症、 患者终止、患者投诉、器械故障及更换、临床研究的统计分析结论、禁忌证及 使用该器械的注意事项,以及其他临床研究中的相关信息(器械用研究申请中所进行的研究都应按照此方法确定)。

6.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表明申请中的数据和资料构成第二十五章要求意义上的、有效的科学证据的论证,并且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该器械就其使用目的来讲是安全、有效的。结论性的讨论应说明与该器械有关的当前收益和风险,包括讨论该器械对健康的不良影响,以及申请人在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获得批准之后计划进行的进一涉研究或监督。

(四)产品技术报告 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技术报告的形式对器械进行全面描述,重点阐述申报器 械的创新性、技术特点。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器械,包括图示; 2.如果器械由一个以上物理组成部件或成分组成,则应包括该器械的每一个功能组成部件或成分(比例或含量等); 3.器械与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治愈或减轻疾病或不适有关的特性,以 及是否存在其他具有同样预期用途的方法或器械的介绍; 4.器械的工作原理;以及 5.详细描述在制造、加工、包装、储存、需要时安装器械中使用的方法, 以及工具及质量控制标准。这些信息应足够详细,以便于一般性地熟悉现行生 产质量规范的人可以从知识上对该器械制造中使用的质量控制进行判断。 6.风险分析报告:应根据有关风险分析标准和结合产品的具体临床应用特点对器械进行风险分析。该风险分析报告可单独提供。

(五)注册产品标准 申请人可以以注册产品标准的形式,参考和引用在提交时生效或计划的国 家/行业发布的器械强制性安全和性能标准,以及参考和引用任何与该器械的安
全性或有效性有关的安全和性能标准,表明符合性,并且申请人应该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些标准的应用。申诸人应:
1.提供足够信息,表明器械如何符合这些性能标准,或者说明与这些标准存在的差异;并且
2.在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合理地解释与国家/行业发布、实施的器械强制或标准之间的差异或者豁免;并且
3.说明除符合国家/行业发布、实施的器械强制或标准之外的产品安全和性能特性及其检测方法;
4.说明在没有境内标准的情况下,境外标准的符合情况。

(六)实验室实验和临床试验的数据和结论 关于数据的充分性:以下技术内容部分应包括足够详细的数据和资料,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据此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该申请:

1.该器械已经完成的临床前实验室研究结论(如自测报告、由被认可的境 内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的部分,包括微生物学、毒理学、 免疫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相容性、磨损(疲劳实验)、货架寿命及其他符合国家/行业发布、实施的器械强制或标准的适当的实验室实验、动物试验、 模拟实验或替代试验。临床前实验室研究信息应包括对进行的每一项这类研究 都遵守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GLP)的声明。或者,如果进行的研究未遵守这 些规章,应简要声明未遵守的原因。评价报告应提出豁免检测项的理由、对同 类器械相应部件或材料的安全使用历史的说明、已有正规文献资料证明相关部件生产和安全使用的说明。如果制造商出具自测报告,需要提供检测相关数据 检测能力的证明资料,如电气安全检测项目的设备购买凭证和测量精度范围等指标说明,以及检测设备是否已经获得计量认证等证据。
2.该器械含有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研究结论的部分(参考第九章内容),包 括临床研究合同、临床研究方案、研究机构(人员)数量以及每个研究机构 (人员)的受试者数量、受试者选择及排除标准、研究人群、研究期限(长期和 短期)、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不良反应及并发症、患者终止、患者投诉、器械 故障及更换、来自所有个体受试者报告表的数据表格以及每一个在临床研究期 间死亡或没有完成研究的受试者的这种表格的副本、临床研究的统计分析结论、 禁忌证及使用该器械的洼意事项,以及其他临床研究中的相关信息、临床机构 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如临床伦理委员会、科研处、科教处、科技处)对临床方案的批准文件(可能还包括对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豁免的批准文件)。 (器械用研究申请中所进行的研究都应按照此方法确定。)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 研究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每一研究有关的、对进行的每一项这类研究都遵守临床机构审查委 员会或审查部门的各项要求的声明,或者是声明所进行的研究不属于豁免或放
弃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审查的范围,并且其遵守了有关临床受试者 保护条款的知情同意要求。或者如果研究未遵守上述要求,对不遵守的原因作 出简要声明。 (2)声明所进行的每一研究都符合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介绍的对临床研究(调查)机构、临床研究(调查)人员(应提供临床研究机构GCP认证和人员 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临床研究的要求。或者如果研究未遵守上述要求,对不 遵守的原因作出简要声明。 关于数据的可靠性:支持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数据完全来自某项研 究,有正当理由说明从多个研究机构(或多个研究人员)得到的数据或其他信息能够显示该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且能保证试验结论的真实可靠性;或 为申请器械有祭件上市所开展的期临床研究得到的数据,能够显示该器械的基本安全性和初步有效性。
(七)参考信息 参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参考书目和文献(可参考第二十六章第四节的有关内容):列明所有依据 本节标题二第(六)项要求未提交的已发布的报告,只要是申请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并且与该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有关的报告,无论这些报告是不利的还是支持的。

2.确定、讨论并且分析申请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来自任何来源的(国外 的或国内的)、与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关的其他数据、信息或报告,无论这些报告是不利的还是支持的,包括来自调查中而不是申请中计划的那些信息以及来自商业销售经验的信息。

 3.申请人所有的或理应拥有的上述发布的报告和未发布的信息副本,如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要求的话。

(八)样本 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要求,应提交一个或多个器械及其部 件的样本。如果提交所要求的器械样品不可行,申请应说明器械所在位置,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检查和测试一个或多个器械。

(九)必要的标签、标识、图示和说明
该器械计划使用的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和广告内容,以上信息必须对器 械、器械的预期用途和用户使用说明作出充分说明。在适当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工程图。

(十)环境评估报告 在提交医疗器械甫场准人申请、医疗器械产品研发的完成通知,完成产品 研发后授权开始临床研究,或申请研究用器械豁免的情况下,需要准备环境评估并提供环境评估报告,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l.日常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现场符合性项目、项目通告或现场调查任务的视察和发布;
2.在法院中启动的强制执行行动; 3.机构要求启动召回;
4.任何在被没收后的根据有关规定的不当物品的破坏或处置,或者物品的
推销或使用已被禁止,或者如果物品(包括包装材料)销毁或处置的方法符合 有关要求,应机构要求进行的后续扣留或召回;   

5.院外合同、其他协议或统计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的批准,调查和盘点,文献检索,以及报告和手册准备,或不会导致任何物质的生产或分销的任何其他研究,并且因此不会导致将任何物质引进环境中;
6.院外合同、其他协议和对研究的批准,目的是开发统计方法或其他测试方法学;
7.程序化的或行政的法规和指导文件的发布、修订或废除,包括递交产品开发、测试和研究(调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的程序;
8.法规中的更正和技术变化;
9.临床质量管理规范法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法规、标准建立、紧急允许控制法规、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发布,以及这些法规所规定的允许、例外情况、变动或保留的发布或否决;   

10.如果不会增加产品或其替代物的现存使用水平或改变其预期用途,要求为已上市物品加标识的法规的建立或废止;   

11.常规维护和微小构建活动;   

12.在垃圾是依照所有适用法规的要求来处理的情况下,低水平放射性垃圾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依据合同提供服务的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垃圾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应提供信息以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确信其属于不被要求提供环境评估报告的例外范围,并且符合例外的标准。   

(十一)第二十三章要求的财务证明或披露报告,或同时提供以上两者,
(十二)其他信息[如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证书(考核报告),真实性承诺或声明,中、外文使用说明书等]。   

(十三)应提交的正式报告(创新性器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1.正式报告的内容

(1)上市前申请包含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我,作为(公司名称)的(上市前申请提交人在公司中的职位,好是公司的政府事务联系人或代理人)保证人,在此证实,我将在任何人提出要求60天内提供申请中有关安全性和效用性的全部信息,以保证本申请项下器械是创新性器械。我在此同意提供的信息将与申请信息完全一致,其中包括任何不利的安全和效用信息,但不包括规定的任何患者的个人信息、商业机密和保密性商业信息。   
(2)上述第1条第(1)点要求的报告应由保证人签字,并在上市前申请中单列一页,明确标注为“创新性器械报告”。

2.上述第1条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给保证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已经批准的创新性器械的申请记录中登记该保证人姓名。   

3.向信息要求人提供的信息应与申请信息完全相同,其中包括任何负面信息,但不包括有关规定的任何患者的个人信息、商业机密和保密性商业信息。   

(十四)产品分类确认声明
1.申请项下的分类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我,作为(公司名称)的(在公司中的职位)保证人,在此证实,我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调查搜集有关(器械分类类型)已报告安全性或效用性性质和原因的所有已知信息或可获得信息。我进一步证实,我已经获知(器械分类类型)可疑问题的特点,在我所知范围内,以下关于(器械分类类型)安全性或效用性问题性质和原因的概述性信息是完整、真实的。   

2.以上第1条所要求的声明应由保证人签字,并明确标注为“分类确认”,同时应附在包含摘要报告的申请的前面。   

(十五)真实性声明的内容
1.真实性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我,作为(公司名称)的(在公司中的职位)保证人,在此证实,我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调查授集有关(器械分类类型)已报告安全性或效用性性质和原因的所有已知信息或可获得信息。我进一步证实,在我所知范围内,以上提供的全部注册申请的信息是完整、真实的。   

2.上述第1条所要求的声明应由保证人签字,并明确标注为“真实性声明”,同时应附在申请资料的后。   

三、申请人特别提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文件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引用可以纳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如在高风险器械临床申请过程中被批准的知情同意豁免的批准文件、临床豁免申请的批准文件、有条件上市申请文件)。非申请人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源文件或其他信息,不能被视为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一部分,除非有提交该信息或源文件的人的书面授权。   
四、如果申请人认为,依照本节标题二要求应包括在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信息对该器械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并不适用,可以在其提交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省略这种信息。但是如果省略上述信息,申请人应
提交声明,说明省略的信息,并且说明省略的正当理由。该声明应作为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一个独立部分被提交,并且应在目录中标明。如果省略理由不被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应定期主动更新其待批准的申请。在更新时,应使用从正在进行的或已经完成的研究以后了解的、对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有合理可能性的、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或者是在标识草案中可能合理影响禁忌
证、警示、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的声明的信息。更新报告的内容应与方案中的数据报告内容相一致。申请人提交更新报告时,报告中应带有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为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确定的编号。这些更新被视为是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修改。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的时间不应因提交更新报告而被延长,除非根据本章第二节标题三第(一)项的内容,该更新是根本性的修改或者审评机构(审评中心)已经提出了补充资料的要求。申请人应在T列时间提交这些报告:

 1.提交申请后的规定时间(例如2个月)之内;

 2.收到有条件上市批准信件后;以及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任何时间。   

六、如果在器械之中或之上使用了色素或其他添加剂,并且以前没有列明这种用途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将有关信息作为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一部分,提交注册申请。含有色素或其他添加剂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如果
不列明器械之中或之上使用了色素或其他添加剂,则不能获得批准。   
七、除本节标题五所规定的内容外,应可以在申请受理之后的审评过程中允许对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改变、股东的变更、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等其不会影响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非实质性或非重大变更,并可以将变更通知和证明资料及时送达审评机构(审评中心)。   
第二节 修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及重新提交创新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未决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以修改现有的信息或提供其他信息。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提供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而言是必要的、器械的有关信息,以完成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
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的修正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   资料,应包括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初始   提交时被确定的编号,并且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提交的,应同时说明提交修改的
  原因。在以下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延长规定的其审查创新性器
  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时间:   
   (一)如果申请人主动或是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了对创新性   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根本性修改(例如,修改包含从以前未报告的研究中获得   的重要的新数据、来自以往报告过的研究的重要更新数据、对以前提交数据的   详细的新的贫析或以前省略的重要规定信息),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   
   (二)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要求的根本性修
  改,审查期限可延长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到收到拒绝修
  改的书面回复之日为止过去的天数。   
   四、申请人可以主动撤销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
  册申请资料。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修改的创新   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而且在要求之日后规定天数内未收到书面回复,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动撤销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五、在依据本节标题四被认定撤销之后,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拒绝接受申请之后,或已经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   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   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重新提交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
  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应分别符合本章节或本章第三节要求的内容,并且   应包括初始提交申请时所确定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编号,以及申请人
  重新提交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或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原因。   
  
   第三节 批准上市后补充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一般情况下,器械在上市后发生重大改变都需要重新注册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之后,申请人在作   出影响其已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改变时,应
  提交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除非这   种改变属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节标题五以通告或通信的形式允许   的改变类型,或属于依据本节标题二、标题六要求不需要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
  册申请资料的类型。决定是否需要补充的责任主要在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持有人,如果有改变,申请人应提交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走备案   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干以下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变的类型:
   (一)器械的用途说明。    (二)标识的改变。    (三)使用不同的器械进行制造、加工或包装器械。    (四)灭菌程序的改变。    (五)包装物的改变。    (六)器械在性能或设计规范、电路、部件、成分、工作原理或物理设计上   的改变,包括供应能源的改变。    (七)延长器械的到期日依据的数据是在新的或修改后的、未经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批准的稳定性或无菌试验方案下获得的。如果方案是经过
  批准的,应按本节标题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报告这些改变。    (八)接触人体的材料性质的改变。   
   二、非重大改变,可以申请备案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之后,如果作出的改变不
  会影响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标识中编辑上的变化不会影响器械的安全性   或有效性),并且在批准后的定期报告中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报告   (备案)该改变的话,申请人可以不提交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而对器   械进行改变。    三、补充申请资料的说明
   本章节要求的适用于申请的所有程序和行动,也适用于补充的创新性   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但本节标题二、标题六和本章第八节要求补充的信息除外。   本章节标题二第(三)项要求的摘要,只在提交的补充是器械新的使用指
  示,器械在性能或设计规范、电路、部件、成分、工作原理或物理设计上发生   重大变化,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另外要求时才需要。申请人提交
  的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包含与器械计划进行的改变相关的信息。补
  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应包括一个独立的部分,说明请求对器械进行的   每一改变,并且解释进行这一改变的原因。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
  构要求,申请人应提交另外的副本和另外的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   机构审查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时间和行动与规定昀审查创新性器
  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时间和行动相同。   
   四、制造商在批准改变之前先行改变的条件和内容    (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之后,凡符合   本节标题四第(二)项要求的提高器械安全性或器械在使用中的安全的任何改   变,只要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就可以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批准补   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命令之前进行改变:    1.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及其邮件上明白地标明“特别补充创新   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改变很有效”;
   2.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全面解释进行改变的根据;    3.申请人已经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补充的确认;并且
   4.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特别确定了这种改变实施生效的日期。    (二)本节标题四第(一)项允许进行下列改变:    1.在标识上增加或强化禁忌证、警示、注意事项或有关不良反应的信息,
  而对标识进行的改变。    2.标识上增加或强化旨在提高器械的安全使用的指示,而对标识进行的   改变。    3.删除标识上有误导性的、错误的或无支持的指示,而对标识进行的改变。    4.改变质量控制或制造程序,以增加新的规范或试验方法,或给器械的纯   度、特性、强度或可靠性提供另外的保证。    5.其他还有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改变、股东的变更、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
  更等其他不会影响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非实质性或非重大变更等。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改变的确认形式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确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批准的器械的哪些改变   是本节标题一要求的创新性器械的改变。如果某种改变涉及某一类器械,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通告的形式确定这种改变;如果某种改变只适用于申请人
  的器械,则以注册证变更的形式(重大变化)或通信形式(非重大变化)向申   请人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规定以下创新性器械的改变需要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报告:    1.第八节要求的定期报告;或者    2.依据本节标题一,应在做出改变之前提交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   资料;    3.依据本节标题二、标题四、标题六,在作出改变之后提交备寨申请资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通告的形式或以注册证变更的形式或通信形   式,确定上述报告或规定天数内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要包含的内   容。如果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可以在向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报告之前就作出该改变。如果要在规定天数内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   申请资料中报告,则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
  请资料之日起规定天数内作出改变,除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创新性器械   注册申请资料的持有人提供另外的信息,通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持有人
  该补充不可核准或未获批准。规定天数内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应按   信件中或建议意见中要求的指示作出。任何不符合信件或通告要求的规定天数   内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都不被受理,并且不被视为收到规定天数后
  被批准。
六、制造商对下述无须注册的改变需提交报告和备案 对已经获得批准的器械进行影响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制造程序或制造方
法的修改,不需要按本节标题一提交补充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并且可 以在规定日期(例如30天)内进行报告。报告应详细描述这一改变,简要概括 支持这一改变的数据或资料,并且声明已经根据有关质量体系的要求作出该 改变。 第四节 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从本节到第七节介绍的是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行动,值得政策制定者借鉴。 一、如果申请人未能遵守本部分的规定要求,或根据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 资料中提交的信息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认为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理由适用(例如,在提出的标 识中所叙述、或建议的使用条件下,不能显示出器械安全、有效使用的合 理保障;使用的方法或设施或者使用的对照,器械的制造、处理、包装或安装
不符合有关要求;基于对所有资料事实的公正评价,提出的标识是虚假的或在
任何特殊情况下存在误导的;该器械没有显示出与已生效的性能标准在所有方
面一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签发命令拒绝批准。男外,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审评机构可因下列原因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包含对基本事实的虚假声明。 (二)器械计划使用的标识不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请人没有允许经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员在合理的时间、以
合理的方式检查与申请有关的设施、控制标准,以及获得、复制和核实所有与
申请有关的记录。 (四)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描述的,对证明在其标识中所描述、建议 或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来说是十分关键的临床前实验室研究,没有按实
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实验室质量规范进行,而且没有说明不遵
守这些规范的理由。或者,在进行研究中使用的规范和实验室质量规范之间存
在不同,不能支持研究的有效性。或者
(五)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描述的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研究,需要遵
守有关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规定(可以参考附录第56部分的有
关内容),或关于知情同意的要求的(可参考附录第50部分的有关临床受试者 保护条款的相关内容),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充分保护受试者的权利或 安全。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签发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命令。 该命令应通知申请人其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缺陷,包括适用的本节第
一段中拒绝批准理由以及本部分的规定。需要时,还应说明使该创新性器械注
册申请资料达到可核准形式所需要的方法。该命令应包括一个通知,告知所依 据的法规要求。 三、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应使用第二十四章要求的标准,以决定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这类 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使用不是申请人提交的信息。 四、公告拒绝的形式和索取申请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公告拒绝批准某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命 令。公告将被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互联网主页上,公告应说明有关该器 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详细的信息摘要,包括该器械对佳康不利的信息,这些信 息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已经向公众展示,并且公众可以索取副本。此后,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每季度在权威刊物上公布一次该季度的拒绝批准名单。拒
绝批准的通告公布后,即可以向公众开放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文件中的 数据和资料。 (二)如索取当前批准或拒绝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文件副本,以及 索取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摘要副本,应提出书面请求。 五、可以拒绝批准申请的情况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可核准或不可核准的信函之后,如果申请人有
以下行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签发命令拒绝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按要求提交了修改,但是还存在本节段要求的拒绝批准的情
况;或 (二)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会提交所要求的修改;或 (三)通过提交重新审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第五节 撤销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批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果从其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认为有以下情况,可 以签发命令撤销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在标识中叙述、或建议的使用条件下,该器械是不安全或无效 的;当申请已经批准后,基于针对该器械的新信息与已知证据一起评估后,在
提出的标识中所叙述、或建议的使用条件下,不能显示出器械安全、有效 使用的合理保障;申请包含或有不真实的资料事实伴随;申请人未能建立保持
记录的系统,或者反复或故意不保存记录或进行报告,拒绝执行可适用法规或 者拒绝复制或验证有关记录,没有进行编辑;在申请已经批准后,基于针对该
器械的新信息与已知证据一起评估后,使用的方法或设施或者使用的对照,以
及器械的制造、处理、包装或安装不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在接到办事人员关于 不符合性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仍没有符合要求;基于针对该器械的 新信息与已知证据一起评估后,该器械的标识是虚假的或在任何特殊情况下存 在误导,并且在接到办亭人员关于不符合性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仍
没有改正;基于针对该器械的新信息与已知证据一起评估后,该器械没有显示
出符合已生效的性能标准的所有方面,且该符合性是申请批准的条件,并且缺 乏合适的信息来判断与此标准是否偏离。 (二)没有达到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批准命令或规章中设定的对批准后
的要求。 (三)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描述的,对证明在其标识中所描述、建议 或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来说是十分关键的非临床实验室研究,没有按实
验室质量规范进行,而且没有说明不遵守这些规范的理由。或者,在进行研究 中使用的规范和良好实验室规范之间存在不同,不能支持研究的有效性。或者 (四)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描述的涉及人体试验的临床研究,需要遵
守有关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如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规定或者有关临床 受试者保护条款中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的,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充分保护
受试者的权利或安全。 二、在行使撤销批准的职权时可以利用的资源 (一)在决定是否撤销某一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可以请适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外聘专家会同技术审评机构就科 学事项提出建议。 (二)在决定是否撤销某一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可以使用不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 二、在签发命令撤销某一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应给批准的申请持有人以通知,使其有获得非正式听证或申诉的机会。 四、如果申请人没有要求进行听证或申诉,或在非正式听证举行之后,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然继续撤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签发命令给批准的申
请持有人,撤销该批准的申请。该命令应签发,说明撤销批准的每一个理由,
并应包括一个通知,告知提供进行行政复议的机会。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公开通告撤销某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
料的命令。公告应公布。公告应说明有关该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详细的信息 摘要,包括该器械对健康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已经向
公众展示,并且公众可以索取副本。撤销批准的通告公布后,就可以向公众开
放该创新性器械注册中请资料文件中的数据和资料。 第六节 临时终止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一、范围 (一)本节定义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临时终止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
册申’请资料的权力时应遵守的程序。该权力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初始的创新性器
械注册申请资料以及对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补充。 (二)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继续经销该器械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不
良健康后果或死亡,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签发命令,临时终止已批准的创 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二、专题讨论 (一)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继续经销该器械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
良健康后果或死亡有合理的可能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发起并举行专题 讨论,以决定是否签发临时终止已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命令。 (二)任何决定是否签发命令临时终止已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
专题讨论,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发起和举行。如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将危险的器械清除出市场,以保护公众的
健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放弃、终止或修改有关程序。 (三)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持有人,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有行政 复议机会的通知下发后的规定时限内,不请求召开行政复议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应认为其放弃行政复议机会。 三、临时终止命令 如果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持有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复议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虑行政复议的行政记录后,认为继续经销该创新性器械 注册申请资料中的器械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权力,签发命令给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
料的持有人.临时终止该已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四、性撤销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资料 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命令,临时终止了已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 申请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迅速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本节列出的 程序,在规定天数(例如60天)内就是否性地撤销该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 资料举行听证。 第七节 批准上市或有条件上市后的要求
器械不能以与批准文件规定的批准条件不一致的方式进行生产、包装、储
存、粘贴标签、销售或做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批准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的命令中附加一
些强制性要求。批准后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作为批准该创新性器械 注册申请的条件:
(一)对该器械的销售、经销或使用的限制。 (二)对器械预期用途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继续进行评估并且定期报
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批准注册申请的命令中,说明作出这种要求的原 因或目的,并且说明评估患者的数量及需要提交的报告(如在有条件上市的批
准文件中提出后续临床研究要求或正式批准上市后的跟踪要求)。 (三)在器械标识中及在限制器械的广告中,突出显示对安全、有效使用该
器械非常重要的警示、危险或注意事项,包括给患者的信息,例如向患者提供 替代治疗方式以及与使用该器械有关的风险和收益的信息。 (四)器械或其标识中带有识别码。例如对于植入器械,在有必要保护公众
健康的情况下,应在给患者的卡片中附带识别码。 (五)如果某些信息对保护公众健康是必要的,则这些信息记录的保留将使 申请人能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所需要的信息以便跟踪患者。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应要求,在本段所要求保留的记录中,对患者身份信息的披露只限于 个人医疗福利、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认定,或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
的记录、报告成信息的核实情形。 (六)将记录保留到规定的时期,给规定的组织,并且将记录编好索引,使 其成为容易识别的文件,从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确定该器械的持续安 全性和有效性是否有合理的保证。 (七)按批准命令中规定的时间间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定期报 告,包含本章第八节标题二规定的信息。 (八)对器械的批量试验。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对提供合理的保证或持续合理的保证所必需
的、有关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人应同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取本部分所要求的任何记录和报 告,并且应允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复制并核实这些记录和报告,
准的条件下制造、储存、标识以及装运的。 三、未达到任何批准后的要求的,构成撤销已批准的注册申请的理由。 第八节 定期报告
一、持有批准的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应符合国家对不良反应报告的 要求、本节其他适用于该器械的其他要求或批准该器械的命令的规定要求。 二、除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定期报告应: (一)说明本章第三节标题一要求的改变,以及按本章第三节标题二需要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改变。 (二)包含摘要,以及一份以前没有作为创新性器械注册申请的一部分提交
的、以下信息的参考书目:
1.来自临床研究或非临床实验室研究的、与器械或相关器械有关的、申请 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未发布出版的数据报告。 2.科学文献中有关该器械的、申请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报告。如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查该参考书目之后,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该出版的 或未发布的报告的副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通知申请人提交该报告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