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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侮辱恐吓医生可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新京报发布日期:2014-04-26浏览次数:18801

       据悉,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温岭杀医案主犯一审判死
  近年来,浙江等地相继发生杀医、伤医案件。2013年10月,温岭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名医生死亡。今年1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加大查处“医闹”违法犯罪
  《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称,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侮辱恐吓医生可究刑责

  《意见》明确,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