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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救助范围扩至城乡低收入人员

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日期:2014-06-26浏览次数:17461

   医疗费用由医院按比例先垫付
  为缓解困难群众在看病资金上的压力,《意见》对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了优化。
  李红兵介绍,将在区县增加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救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押金减免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
  同时,《意见》要求缩短医疗救助受理审批时限,将由按季度办理调整为按月办理。
  李红兵表示,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在享受医保或新农合,以及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市、区慈善协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下月起,北京市城乡低保户认定增加“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环节。申请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核查。昨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审批程序,以及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流程进行了统一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内容。
  《办法》规定,在低保审核原有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方式的基础上,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李红兵强调,财产信息数据比对将联合银行、证券、房管、车管、社保等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提高认定准确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对于享受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将其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