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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八大亮点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发布日期:2014-07-08浏览次数:17520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斯)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五项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 
        同时,新建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政府投资和资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用途高可罚100万。此外,企事业单位向附近老年人开放用餐及文体设施。 
        今起至7月13日可登录市人大官网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市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达到27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万。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万人左右的规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00万,2020年将超过400万。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袁芳介绍,目前本市居家养老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居家养老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策支持少、资金投入少,相关政策尚在探索实施阶段,相关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专项津贴补贴碎片化、零散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小,服务项目和设施不全。 
        此外,一些新建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老年人活动空间小。社区及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大型医院人满为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不全,医药资源少,医疗设施不足。还存在专业人才短缺、社会参与较少等问题。 
        201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拟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根据代表和各方意见建议收集梳理了11个重点问题;先后12次组织部分代表、专家和有关部门,深入城乡基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照料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并进行专题调研座谈。 
        对涉及政府职责、医疗卫生服务和长期护理等的重要规定和条款,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就草案重要问题与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沟通,对重要制度设计委托专家设计修改。 
        《条例(草案)》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养老议案建议领衔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意见。今天起,《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各方意见。 
        《条例(草案)》八大亮点 
        1居委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条例(草案)》细化了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的不同职责。 
        同时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的居家养老具体活动内容。包括建立老年人社会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组织联络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利用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帮助和支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运行进行监督,对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为老服务进行监督。 
        在居民、村民自治范围内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依法建立老年人组织和专项互助合作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交往、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在本社区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2老小区通过购置、租赁等“配齐”养老设施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并对社区和家庭无障碍建设与改造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行标准化配置;在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当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3企事业单位向老年人开放用餐及文体设施

        在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增强各类设施利用方面,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为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等。 
        4鼓励社区商业提供助餐、助浴、助购服务 
        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条例(草案)》细化了居家老年人所需的基本生活服务,规定各种类型的服务企业和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养老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 
        关于便利服务,鼓励社区商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等便利服务。
        5社区卫生机构提供慢性病跟踪等五项服务 
        对于为受到关注的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详细规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经常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五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规定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利用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机构,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 
        此外,市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并建立药品配送渠道,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满足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 
        6医保承担部分长期医护费用

        为解决本市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
本市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同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此外,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7学生志愿者 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 
        《条例(草案)》鼓励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和邻里互助服务。 
        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8养老设施擅自改用途高罚100万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享受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措施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取消优惠措施,收回补贴。 
        对不履行居家养老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