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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年全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文章来源:甘肃日报发布日期:2014-12-04浏览次数:14444

        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透露,从2015年1月1日起,甘肃省将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本地就医,终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到2020年,力争实现90%的住院病人县内就医目标。 
        据介绍,目前,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已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到2020年,力争将住院病人县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 
        《方案》规定,各地可在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150个县乡分级诊疗病种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增减,分别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同时,确定各病种定额标准,原则上不能高于该病种在本地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的130%,并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相关机构审批的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医疗机构将签约服务范围内病种向外转诊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乡级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定额标准控制医疗费用,并向参合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 
        《方案》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本级诊疗病种原则上不得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完善新农合资金补偿政策,降低向上转诊补偿标准,提高向下转诊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