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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疗扶贫纳入地方法规

文章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6-11-15浏览次数:427

 近日,《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对贵州省各地各部门落实大扶贫战略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贵州省有493万贫困人口,占全国的8.77%,数量排全国位。2015年6月,贵州省启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扶贫试点工作,针对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实行“三重医疗保障”政策:新农合报销比例增幅不低于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例,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救助扶助,确保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超过90%。政策实施以来,受益贫困人口达到113.67万人次,补偿金额超过15.02亿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机制,对有贫困地区医疗工作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合力。提高参合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逐步推行市域、省域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据了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各市(州)和贫困县人大也将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