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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薪酬不得与药品等业务挂钩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发布日期:2017-02-11浏览次数:1086

 原标题: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负责人探索年薪制

 
昨天,人力社保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进行自主分配,适度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指导意见》明确,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为期一年。

  《指导意见》要求,公立医院的薪酬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地区要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在确定薪酬总量之后,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同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