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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290家医院新农合跨省结报

文章来源:国家卫计委发布日期:2017-04-13浏览次数:17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各签约医疗机构:
为实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2016年11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协议》和2017年2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各地卫生计生委和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小组,由医保、财务、信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功能,加快与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联通,并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改造医院信息系统,与本省份或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新农合跨省就医补偿政策,并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配置。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患者身份识别、入院登记、住院医疗服务、出院直接结报、信息系统支持、垫付资金回款、财务对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设置指定窗口为新农合跨省就医患者提供出院直接结报服务。
(四)规范转诊秩序。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新农合跨省就医宣传推广工作,尽快建立新农合跨省就医转诊制度,引导群众规范转诊,及时为符合转诊规定的跨省就医患者办理转诊手续,规范就医秩序。对于未通过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予提供直接结报服务。
(五)完善结算机制。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省级结算机构并开设账户,在收到其他省份结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申请后,按照协议规定及时拨付回款,并上报回款进度。原则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新农合的省份之间要逐步实现省与省之间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识别转诊患者,实现患者出院直接结报,做好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按协议约定周期发起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接收回款,并上报回款进度。
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明确责任处室,协调并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患者提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工作,协助其他省份开展医疗质量监管和医疗费用核查等工作。
二、落实协议内容,加快工作进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抓好落实。2017年5月底前,实现各省份新农合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和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设异地就医结报专用账户,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中配置完成本省份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政策。我委组织信息系统联通和数据交换共享的测试验收。2017年6月底前,各省份均要开展跨省就医患者转诊和结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委预算管理医院要设定指定窗口,开始为规范转诊患者提供直接结报服务。
三、开展考核通报

跨省异地就医结报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7年重要民生工程,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必按要求实现工作目标。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异地结报工作的考核。我委将于2017年7月起,定期对各省开展异地就医结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2),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的省份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省份通报批评。
附件1.

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

异地就医结报工作考核指标

一、协议省份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