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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疼痛科”成为一级诊疗科目终于落地了!

文章来源:“看医界”微信号发布日期:2017-09-13浏览次数:181

10年前,原卫生部发出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业内人士曾欢呼:“疼痛医学迎来历史机遇”,同时,卫生部指出,二级以上医院可申请增加“疼痛科”。然而,10多年过去了,这一造福千百万疼痛患者的好消息却一直没有听到靴子落地的声音。
近,还是改革的前沿阵地--广东传来了好消息: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医师执业范围中增加“疼痛科专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挂在了广东省卫计委的官网上。
广东落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疼痛科的学科发展,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
一、在我省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中增加“疼痛科专业”,代码:“17”。 执业范围为“疼痛科专业”的医师应在疼痛科工作,工作范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在疼痛科开展诊疗服务,且执业类别为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或康复医学科专业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为“疼痛科专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医师执业证书、医院证明和医师近2年的疼痛科岗位年终考核材料(或医师定期考核材料),直接给予办理执业范围重新核定手续。
三、本文下发后方调整工作岗位至疼痛科的人员,执业范围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为什么要增设“疼痛科”?

疼痛是一种令人不快的感觉和情绪上的感受。1995 年,美国疼痛学会主席 James Campbell 提出将疼痛列为第五大生命体征; 2000年,美国第106次国会把2000-2010年定为“疼痛控制与研究的十年”;

2001 年亚太地区疼痛论坛提出“消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2002 年第 10 届 IASP 大会与会专家达成共识--慢性疼痛是一种疾病。国际疼痛学会从2004年起将每年的10月11日定为“全球征服疼痛日”。医学界认为,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而今,世界卫生组织将疼痛确定为继血压、呼吸、脉搏、体温之后的“第五大生命体征”,对疼痛的研究越来越被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慢性疼痛是一种疾病不仅仅在于疼痛本身,更重要的是在慢性疼痛中,长期的疼痛刺激可以促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病理性重构,使疼痛疾病的进展愈加难以控制。而及早控制疼痛,至少可以延缓这一过程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患者而言,慢性疼痛也不仅仅是一种痛苦的感觉体验。调查研究显示,慢性疼痛可以严重影响躯体和社会功能,使患者无法参与正常的生活和社交活动。
就在前几日,陕西榆林产妇因为分娩疼痛终跳楼自杀(尽管终并没有权威认定,但至少有此一说),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疼痛对于人们影响很大。
原卫生部对于“疼痛科”是怎么安排的?

2007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印发。其中指出,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 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2001年6月20日,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对“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明确规定了内科、外科等17类,其中第17类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因此,此次广东省卫计委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中增加“疼痛科专业”也是按照这一规定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