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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化医学与临床研究”等合作实验室立项

文章来源:教育部发布日期:2017-10-21浏览次数:165

 教育部关于“转化医学与临床研究”等国际

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通知》(教技〔2014〕1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的通知》(教技函〔2016〕34 号)的要求,在依托单位自主组建培育基础上,我部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原则,分别组织专家对北京大学等 24 个学校的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进行了立项建设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我部决定予以立项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三年建设规划
有关高校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议目标认真研究吸纳论证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联合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创新建设模式和实现路径,落实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要注重与外方合作单位的战略研讨、管理协调和业务合作。
二、着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联合实验室要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继续深入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扩大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博士后规模,广泛吸引国际学者到实验室长期工作。
三、探索国际化运行和管理
有关高校要支持联合实验室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人事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制度,建设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和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实行国际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机制。
四、广泛开展协同创新
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广泛汇聚创新资源,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努力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声誉。 有关高校要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把联合实验室建设作为世界学科和大学建设的新引擎,并为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经验作出示范。对建设期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可向我部申请验收认定。
附件: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名单
教育部
017 年 9 月 29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