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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

文章来源:新华社发布日期:2017-10-31浏览次数:123

 新华社深圳10月30日电(记者毛思倩)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发布《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陪护人员加以管理。这一《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就医人数迅速增长,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病区管理和患者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需对陪护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患者的关系等内容。在对陪护人员管理上,《办法》也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的陪护人员发放陪护人员标识牌,并在陪护人员结束陪护活动后将标识牌收回。
在如何进行陪护上,《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陪护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以输液为例,作为陪护,给患者调节输液速度是不被允许的举动。
“以甘露醇溶液为例,一般250mL的溶液要在15到30分钟内滴完,才能起到脱水的效果,如果滴得慢,在护理中则会影响治疗的效果。” 深圳市护理学会常务副理事长丁小容介绍说。
此外,《办法》规定,在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时,陪护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陪护人员须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而陪护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陪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