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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发布日期:2017-11-09浏览次数:17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进一步深化四川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拟订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制。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由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出具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同时提交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参照《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事指南要求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推动政策落地,执行畅通无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进程。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启动和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实现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三、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全面取消医疗机构审批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再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医疗机构建设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执业。
四、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用对资金来源、投资预算、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情况做出说明。
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并以有效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
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未定级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放宽医疗机构冠名“四川”限制。
对达到三级医院基本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具有四川省内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指导或领导地位或者有一名以上在省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任现任委员以上职务并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条件的,可以申请冠名“四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把医疗机构名称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中,加强对医疗机构名称的管理。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冠名“四川”等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221号)废止”。
六、下放医师专项技术执业资格认定权限。
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从市级下放到县级。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从省级、市级全部下放到县级,即省级承担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许可、市级承担的婚前医学检查技术人员许可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七、规划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规划配置数,有针对性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研究制定《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探索在自贸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
八、全面清理服务指南的各种证明。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一批证明、佐证材料,仅保留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证明、佐证材料(详附件)。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参照我委清理结果,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中的各类无谓证明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提交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通过信息平台便捷查询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推动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提出目标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抽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日常监督和综合执法检查方案(细则)。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双随机”等多种方式,扎实推进各类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和完成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抽检任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被监管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进行监管。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8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卫生计生委。邮箱:scwjxs@163.com


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监督中心: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经济新常态下激活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推动“双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进卫生计生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卫生计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已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拓展社会投资领域,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在2017年7月1日各省份启动电子化线上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全国3715个开设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
五、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六、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分别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执行。
七、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清理取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九、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取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做好流动人口异地婚育信息查询,推动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中全面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国31个省份、覆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所有领域。根据2017年工作重点,对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使用、血站核酸检测等三项内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细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更好地方便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报刊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在办事大厅张贴、摆放宣传页,加强行政审批办事人员和卫生计生热线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使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知晓。要注重法制保障,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同步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